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莒民初字第2015号

邢某与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11
公开日期
2015-05-20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邢某,慕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2015号

原告:邢某,男。

委托代理人:朱宝胜,莒县前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慕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与被告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某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邢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邢某负担。

审判员  崔荣涛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晓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