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2015号
原告:邢某,男。
委托代理人:朱宝胜,莒县前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慕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与被告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某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邢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邢某负担。
审判员 崔荣涛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晓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