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中民终字第002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靖江锦狮巾被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城南办事处中圩东路。法定代表人王余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陶普红、黄翠霞,江苏缪坤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翠霞。委托代理人王恒刚,江苏中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靖江锦狮巾被制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吕翠霞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靖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0日作出(2014)泰靖民三初字第0019号民事判决。
上诉人靖江锦狮巾被制品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靖江锦狮巾被制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靖江锦狮巾被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靖江锦狮巾被制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靖江锦狮巾被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珏
代理
审判员 顾春旺
代理
审判员 缪翠玲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叶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