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1529号
原告:万小妹,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被告:孙行福,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原告万小妹诉被告孙行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万小妹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万小妹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小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8元,减半收取39元,由原告万小妹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左梅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