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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商初字第1119号

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赵艳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1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赵艳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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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商初字第1119号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法定代表人滕铁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邬春旭,北京德恒(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云,男,该公司职工,住济南市。被告赵艳敏,女,1970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其他身份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赵艳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

审判员 赵 勇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仲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