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灞执字第00429号申请执行人倪金玲,女,198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红旗街道办事处高桥村三组村民,住西安市未央区沣渭电信局宿舍。被执行人赵创业,男,198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西安市灞桥区红旗街道办事处高桥村三组村民,住该村组320号。申请执行人倪金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灞民初字第0189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创业给付其2013年8月至2014年1月孩子抚育费48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创业已将全部案件款4800元交至本院,现已全部发放申请人,故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灞民初字第01894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赵创业支付2013年8月至2013年1月孩子抚育费48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温育东
审 判 员 李令坤
代理
审判员 胡继栋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新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