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469号
原告:胡恩常,男,1971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
委托代理人:魏丽,凤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吴顶友,男,1957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罗山县。
被告:淮南市国启明建材加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启明,该公司经理。
负责人:祝登峰,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陈红,安徽高黎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恩常诉被告吴顶友、淮南市国启明建材加工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恩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0元,减半收取615元,由原告承担,本院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高时柱
代理
审判员 张 琼
人民陪审员 施 李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鹿妤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