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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0469号

胡恩常与吴顶友、淮南市国启明建材加工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11
公开日期
2015-05-26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胡恩常,吴顶友,淮南市国启明建材加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469号

原告:胡恩常,男,1971年8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

委托代理人:魏丽,凤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吴顶友,男,1957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罗山县。

被告:淮南市国启明建材加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启明,该公司经理。

负责人:祝登峰,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陈红,安徽高黎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恩常诉被告吴顶友、淮南市国启明建材加工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恩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30元,减半收取615元,由原告承担,本院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高时柱

代理

审判员  张 琼

人民陪审员  施 李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鹿妤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