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1110号原告莫某,女,汉族,1984年8月15日出生。被告陈某,男,汉族,1983年7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欲以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莫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莫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亚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馨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