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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1110号

莫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11
公开日期
2015-06-01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莫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1110号原告莫某,女,汉族,1984年8月15日出生。被告陈某,男,汉族,1983年7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莫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欲以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莫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莫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亚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 馨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