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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5998号

原告胡言碧、柯善平与被告周亚庆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11
公开日期
2015-06-0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柯善平,胡言碧,周亚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5998号原告柯善平,男,198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胡言碧,女,196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周亚庆,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言碧、柯善平诉被告周亚庆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言碧、柯善平于2015年5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言碧、柯善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言碧、柯善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言碧、柯善平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畅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陆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