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5998号原告柯善平,男,198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胡言碧,女,196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周亚庆,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言碧、柯善平诉被告周亚庆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言碧、柯善平于2015年5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言碧、柯善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言碧、柯善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言碧、柯善平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畅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陆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