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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冷民初字第937号

原告永州市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11
公开日期
2015-05-27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永州市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937号原告永州市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毓灵,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杨华,男,汉族,1967年7月6日出生,代理权限为一般权限。被告李涛,男,汉族1983年5月28日出生,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本院审理原告永州市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永州市博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接到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下达的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七日内缴纳诉讼费且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宏元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蒋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