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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建始执字第00797号

湖北建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武乐辉、周良奎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1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湖北建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乐辉,周良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建始执字第00797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建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允华。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常国方,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武乐辉。被执行人周良奎。本院在执行湖北建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武乐辉、周良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被执行人武乐辉、周良奎与申请人湖北建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人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鄂建始民初字第014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谭险峰

审 判 员  陈 耀

代理

审判员  冯 超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牛漓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