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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行非执字第0032号

渭源县人民政府与张某某房屋征收行政补偿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11
公开日期
2015-05-18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渭源县人民政府,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渭行非执字第0032号申请执行人渭源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蔺某某,县政府县长。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系渭源县住建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彭某某,系渭源县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张某某,男,生于19xx年x月x日,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住渭源县。委托代理人张xx,女,现年46岁,系张某某之妻。渭源县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执行对张某某房屋征收补偿一案。渭源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渭政行征字(2015)第2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理由:2014年9月28日,渭源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渭源县清源镇北环路西段南侧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的决定并于同日发布了渭政告字(2014)18号公告,公告了该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方案及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张某某的住宅房屋203平方米,占地面积296平方米,列入该项目建设征收范围。征收部门渭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照相关法规选定委托甘肃华澳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进行了评估,估价报告确定:房屋、土地和附属物补偿570768元。经协商就征收补偿事项与张某某未达成协议。2015年1月13日,渭源县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一款之规定,作出渭政行征字(2015)第2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补偿各项款共计人民币589168元,补偿方式按征收补偿方案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为住宅的,被征收人可在该工程1、2、4号楼选择。安置房价格确定为人民币2980元,安置房超出应调换房屋面积10平方米之内的,补交差价每平方米2000元,超出10平方米的补交差价每平方米人民币2980元。被征收人自接到征收补偿决定书后20日内选择补偿方式,完成搬迁,交付被征房屋。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经催告执行,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严重影响该项目的顺利实施。为此,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经审查,

本院认为,该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应作出裁定:对渭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渭政行征字(2015)第2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渭源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渭平

审判员  胡建国

审判员  张永宏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芳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