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179号
原告:刘起永,男。
被告:段接勇(曾用名段有转),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起永与被告段接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起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起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起永负担。
审 判 长 王艳民
审 判 员 赵成军
人民陪审员 冯俊华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桂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