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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民初字第179号

刘起永与段接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11
公开日期
2015-05-19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起永,段接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179号

原告:刘起永,男。

被告:段接勇(曾用名段有转),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起永与被告段接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起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起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起永负担。

审 判 长  王艳民

审 判 员  赵成军

人民陪审员  冯俊华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桂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