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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法执字第47号

申请执行人金带华与被执行人潘魁华、金翠娥合同纠纷一案执结通知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11
公开日期
2015-06-12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案 件 执 行 结 束 通 知 书(2015)新法执字第47号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金带华与被执行人潘魁华、金翠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新民初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按照法律文书实施了执行行为,被执行人遵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该案执行目的已经达到。至此,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执行员  黄国芳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孙志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