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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执字第00134号

徐大宏与汤怀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11
公开日期
2015-06-01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大宏,汤怀文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134号

申请执行人:徐大宏,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住裕安区。

被执行人:汤怀文,男,汉族,1967年1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长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徐大宏与被执行人汤怀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汤怀文无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汤怀文亦下落不明。依照《最好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六裕民二字第01553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武执行员 郑 如 国执行员 张  军

二〇一五年五月一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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