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商终字第1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柯传育。
委托代理人:周孝明,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奚赛林。
委托代理人:徐国水,浙江徐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柯传育为与被上诉人奚赛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15)台天商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柯传育的委托代理人周孝明、被上诉人奚赛林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国水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15)台天商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退还给上诉人柯传育。
审 判 长 何敏军
代理
审判员 马永飞
代理
审判员 洪海波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代
书 记员 王 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