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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台商终字第181号

奚赛林与柯传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11
公开日期
2015-06-02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柯传育,奚赛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台商终字第1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柯传育。

委托代理人:周孝明,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奚赛林。

委托代理人:徐国水,浙江徐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柯传育为与被上诉人奚赛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15)台天商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柯传育的委托代理人周孝明、被上诉人奚赛林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国水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2015)台天商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

二、将本案发回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退还给上诉人柯传育。

审 判 长  何敏军

代理

审判员  马永飞

代理

审判员  洪海波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代

书 记员  王 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