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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刑执字第1383号

温琪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11
公开日期
2015-06-01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温琪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1383号罪犯温琪昌,男,197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捕前系宁化县中沙乡石门村党支部书记。现在福建省清流监狱第三监区服刑。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0日作出(2012)宁刑初字第1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温琪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21日起至2016年9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被告人温琪昌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100000元(已退20000元),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月11日送监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清流监狱于2015年4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罪犯温琪昌诈骗他人钱款,至今大部分赃款未退,给被害人造成损失的社会影响未能消除,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温琪昌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  淑  萍

审判员 张    雄

审判员 兰  峻  锋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美珍(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