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1226号
申请执行人: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超,总经理。
被执行人:葛清安,男,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本院在执行中恒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葛清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瑶民二初字第004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胜执行员 潘德丽执行员 朱 昊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奚海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