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姑苏民五初字第00412号原告苏州市华晶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康阳路。法定代表人张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佩霞,江苏铠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永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广济南路19号。法定代表人何映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新华,江苏经权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苏州强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东环路1400号1幢1902室。法定代表人瞿斌。
原告苏州市华晶绝缘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永捷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苏州强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9日受理后,由
代理
审判员李尧独任审判,后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鉴定结果无法得出,考虑诉讼风险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华晶绝缘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苏州市华晶绝缘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潘宇容
代理
审判员 李 尧
人民陪审员 王建英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