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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姑苏民五初字第00412号

苏州市华晶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与苏州市永捷投资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11
公开日期
2015-06-09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苏州市华晶绝缘材料有限公司,苏州市永捷投资有限公司,苏州强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姑苏民五初字第00412号原告苏州市华晶绝缘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康阳路。法定代表人张铭,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佩霞,江苏铠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永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广济南路19号。法定代表人何映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新华,江苏经权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苏州强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东环路1400号1幢1902室。法定代表人瞿斌。

原告苏州市华晶绝缘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市永捷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苏州强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9日受理后,由

代理

审判员李尧独任审判,后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鉴定结果无法得出,考虑诉讼风险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华晶绝缘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苏州市华晶绝缘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潘宇容

代理

审判员  李 尧

人民陪审员  王建英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