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立民终字第3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宋俊才,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安基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徐文章,总经理。
上诉人河南华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安基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80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认为原审对该案件无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第七条约定:“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必须在出租方管辖区内法院或其他执法部门解决。”合同中的出租方为郑州安基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其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文超
审 判 员 邓湘宁
代理
审判员 郭凤彩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闫沛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