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文执字第100-10号

安润河北投资有限公司与霸州市网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霸州市宏源道桥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11
公开日期
2015-05-15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润河北投资有限公司,霸州市网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霸州市宏源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张万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执字第100-10号申请执行人安润河北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涛,董事长。被执行人霸州市网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开成。被执行人霸州市宏源道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万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万军。本院在执行安润河北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霸州市网架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霸州市宏源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张万军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文民初字第241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果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健

审判员 张建明

审判员 刘振华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尚文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