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0580号原告荣某某,女,198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湖北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马某某,男,198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荣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荣某某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荣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荣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 宏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戴俊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