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147号申请执行人杨万平,男,196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执行人富顺县吉安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富顺县。法定代表人杨传有,矿长。本院在执行杨万平申请执行富顺县吉安煤业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富顺县吉安煤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杨万平劳动报酬3515.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万平与被执行人吉安煤业有限公司达成了和解协议。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富顺县人民法院(2015)富民督字第31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雷腾科
审判员 张胜贵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贺茂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