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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1532号

承德天宝水泥有限公司与宽城盛隆商品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11
公开日期
2015-06-09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1532号原告承德天宝水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力民,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龚丽娜,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宽城盛隆商品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才亚光,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国江。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天宝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宽城盛隆商品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经私下达成调解协议,原告承德天宝水泥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承德天宝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881元减半收取15940.5元,由原告承德天宝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先权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侯欣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