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030号
原告:陈倩倩,女,汉族,1990年4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委托代理人:张玉保,安徽皖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化,安徽皖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男,汉族,1988年11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
委托代理人:雷明晶,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国泰出租车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延明。
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光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静静,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倩倩诉被告XX、安徽国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陈倩倩与被告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自行和解,原告陈倩倩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XX、安徽国泰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倩倩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倩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原告陈倩倩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瞿永贤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朱晓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