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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诉前保字第159号

李家利与姜义刚交通事故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11
公开日期
2015-06-05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家利,姜义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诉前保字第159号申请人李家利。被申请人姜义刚。

申请人李家利因交通事故,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家利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姜义刚款项1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传国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