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诉前保字第159号申请人李家利。被申请人姜义刚。
申请人李家利因交通事故,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家利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姜义刚款项1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传国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