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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执字第00355-1号

黄山当代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与合肥大中国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其他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11
公开日期
2015-05-14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山当代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大中国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00355-1号申请执行人黄山当代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钟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江学真,安徽雄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合肥大中国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朱莹,总经理。本院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作出的(2015)屯民二初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合肥大中国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合肥大中国基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收入14909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军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