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保康民二初字第00062号原告施继文。
委托代理人:周清海,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俊。本院在审理原告施继文诉被告曹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施继文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施继文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继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财产保全费260元,合计460元,由被告曹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黄新军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宦仁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