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江民初字第1829号原告成都瑞西合能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候永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雯,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郑某。被告熊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瑞西合能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某、熊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瑞西合能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瑞西合能房地产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瑞西合能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887元,保全费2520元,由原告成都瑞西合能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邓奎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昝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