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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劳初字第127号

武俊彩与汝州市正安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11
公开日期
2015-05-19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武俊彩,汝州市正安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劳初字第127号原告武俊彩,女,197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汝州市正安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购物中心五楼。法定代表人温彬彬,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武俊彩与被告汝州市正安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武俊彩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俊彩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俊彩撤回对被告汝州市正安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马聚光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鹏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