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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2644号

天津昌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定州市天龙农产品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11
公开日期
2015-05-28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昌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定州市天龙农产品专业合作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2644号原告天津昌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若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丽君,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尹伟,该公司职员。被告定州市天龙农产品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马天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昌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定州市天龙农产品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昌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定州市天龙农产品专业合作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58元,已减半收取1629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高 满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于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