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7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某某。委托代理人曾智红,上海汉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高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4)虹民一(民)初字第5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中,上诉人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高某某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8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42.50元,由上诉人高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岑华春
审判员 李迎昌
审判员 王江峰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承恩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