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玉刑初字第15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铁亮,性别:××,××族,农民,群众,住玉田县。2012年8月1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2015年1月13日被留置羁押,次日被玉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5年1月28日经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玉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玉田县看守所。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刑诉(2015)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铁亮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莉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铁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份期间,被告人贾铁亮在其玉田县鸦鸿桥镇边家铺村的家中,先后两次容留贾某乙、贾某甲、齐某、张某吸食冰毒。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贾铁亮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贾铁亮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贾铁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份期间,被告人贾铁亮在玉田县鸦鸿桥镇边家铺村自家住宅内,先后两次容留贾某乙、贾某甲、齐某、张某四人吸食毒品。2015年1月13日,被告人贾铁亮因吸毒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其到案后主动交待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贾铁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被告人贾铁亮的供述笔录;证人贾某乙、贾某甲、齐某的证言笔录;抓获经过;玉田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情况说明;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受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铁亮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贾铁亮因吸毒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属自首,可从轻处罚;其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贾铁亮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3日起至2015年7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孙德瑞
代理
审判员 袁 静
人民陪审员 王小超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海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