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蠡民初字第577号
原告:李某。
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判员 张 静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孔卫晨 来源:百度“”
李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577)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蠡民初字第577号
原告:李某。
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审判员 张 静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孔卫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