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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终字第3737号

高阿凤与孙跃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11
公开日期
2015-06-11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高阿凤,孙跃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37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阿凤,女,1963年10月1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跃华,女,1968年12月18日出生。

上诉人高阿凤因与被上诉人孙跃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20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高阿凤于2015年5月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高阿凤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阿凤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八百四十八元,由高阿凤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四百二十四元,由高阿凤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丁宇翔

审 判 员  汤 平

代理

审判员  王国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薷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