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37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阿凤,女,1963年10月1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跃华,女,1968年12月18日出生。
上诉人高阿凤因与被上诉人孙跃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201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高阿凤于2015年5月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高阿凤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阿凤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八百四十八元,由高阿凤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四百二十四元,由高阿凤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丁宇翔
审 判 员 汤 平
代理
审判员 王国庆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薷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