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237号

武汉市汉阳医院与何林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11
公开日期
2015-06-10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武汉市汉阳医院,何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237号

原告:武汉市汉阳医院。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墨水湖路53号。

法定代表人:张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新根,该医院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何林。本院在审理武汉市汉阳医院诉被告何林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汉阳医院以需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汉阳医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武汉市汉阳医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6元,减半收取27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武汉市汉阳医院自愿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朱果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