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237号
原告:武汉市汉阳医院。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墨水湖路53号。
法定代表人:张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新根,该医院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何林。本院在审理武汉市汉阳医院诉被告何林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汉阳医院以需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汉阳医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武汉市汉阳医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6元,减半收取27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武汉市汉阳医院自愿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朱果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