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1624号原��彭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永红,德阳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 莉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秦清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