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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旌民初字第1624号

彭某某与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11
公开日期
2015-06-01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当事人
彭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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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1624号原��彭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永红,德阳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征收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 莉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秦清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