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江岸刑初字第00728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无职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武岸检岸诉刑诉(2015)7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5日22时40分,被告人黄某在本市江岸区徐州三村,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刘某贩卖卫生纸包裹的红色圆形片剂1包,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鉴定,上述物品为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麻古”),重0.55克。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朱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物证照片;武汉市公安局毒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武公禁毒技检字(2014)第JD3172号毒品检验鉴定书;湖北省公安机关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黄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黄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马 鑫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杜高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