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6638号原告王真真,女,195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委托代理人庄炳丽(系王真真之女),198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饶健,男,198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方周文、许建松,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真真与被告饶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以需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真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真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5元,由原告王真真负担。款项应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审判员 蔡跃堂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冯莉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