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监字第00002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被告):孙宏亮,男,1988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
委托代理人:刘磊,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喆,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再审
申请人(原审被告):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原审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更名而来),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负责人:刘敏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章文兵,安徽世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章高伟,男,196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王爱珍,女,196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
负责人:卢群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晓涛,该公司员工。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安徽安迪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赵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治允,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尤守财,安徽元贞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孙宏亮、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章高伟、王爱珍、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及安徽安迪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庐江民一初字第00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孙宏亮、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魏晓华
审 判 员 李爱萍
代理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朝军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第二百零六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