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巩执字第697号申请执行人王亚克,男,1985年4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康艳锋,男,1979年4月2日出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巩民初字第79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康艳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康艳锋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康艳锋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康艳锋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二万八千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敬宾
审判员 魏化冰
审判员 李喜昌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红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