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胶执字第1133号申请执行人孙立芝,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海众热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贵利,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社会保险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胶劳人仲案字第(2014)第880裁决书]中,于2015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和传票,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法律义务。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账户存款30106.4元,并查封鲁x**号捷达牌汽车一辆。余款25734.26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为被执行人于2015年6月1日前交纳案款13000元,剩余12734.26元于2015年9月30日前付清。如逾期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法院可依法评估、拍卖查封的鲁x**号捷达牌汽车一辆,用于偿还债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7日撤销执行申请,同意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胶劳人仲案字第(2014)第880裁决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忠杰
审 判 员 张兆全
代理
审判员 宋 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鲍泽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