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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执字第564号

周某与陈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2015-564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11
公开日期
2015-05-26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川执字第564号

申请执行人:周某。

被执行人:陈某。申请执行人周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8日作出的(2004)川民一初字第6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某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陈某一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04)川民一初字第237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姬荣德

审判员  王 波

审判员  朱守村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成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