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少民初字第172号原告王某(曾用名王洪强)。委托代理人许敏,江苏巨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员 程时兰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