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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州行非审字第00058号

襄阳市国土资源局与襄州区伙牌镇姜沟村委会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1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襄阳市国土资源局襄州分局,襄州区伙牌镇姜沟村村委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行非审字第00058号申请执行人襄阳市国土资源局襄州分局(以下简称襄州国土分局)。法定代表人刘志刚,局长。被申请执行人襄州区伙牌镇姜沟村村委会(以下简称姜沟村委会)。住所地:伙牌镇姜沟村。申请执行人襄州国土分局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对被申请执行人姜沟村委会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襄区土罚字(2014)第139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吴晓芳担任

审判长,

审判员韩庆东、

人民陪审员陈洪波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被申请执行人姜沟村委会未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2014年10月28日,襄州国土分局作出襄区土罚字(2014)第139号行政处罚决定,以违法行为人非法转让集体土地为案由,认定姜沟村委会2014年6月与襄阳市同喜同庆花炮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租赁协议,租期14年,租地24.63亩,一次性收取租金32019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和《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的规定对姜沟村委会处以:1.责令限期改正;2.没收非法所得320190元;3.并处非法所得20%的罚款,计64038元的行政处罚。2015年2月9日,襄州国土分局依法向姜沟村委会送达了限期10日履行义务催告书,但姜沟村委会在限期内仍未履行,故襄州国土分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经书面审查,

本院认为,襄州国土分局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的襄区土罚字(2014)第13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所调查取证的材料及认定的事实都是证明被申请执行人姜沟村委会违法出租土地的行为,并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执行人姜沟村委会存在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租地面积为24.63亩,而现场勘测笔录及宗地草图中记载的却是20022㎡。因此该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吴晓芳

审 判 员  韩庆东

人民陪审员  陈洪波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方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