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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民二初字第00205号

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章平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11
公开日期
2015-05-14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平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二初字第00205号

原告: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枞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枞阳镇湖滨路40号,组织机构代码09950154-1。

法定代表人:刘小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忠东,安徽枞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平玉,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原告安徽枞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章平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章平玉下落不明,不适宜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李 腾

代理

审判员 章 丽

人民陪审员 方 军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储玉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