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三初字第527号
原告:陶新明。
被告:乌鲁木齐新时尚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宏程。
委托代理人:郭晓琴。
委托代理人:杜金文。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新明与被告乌鲁木齐新时尚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陶新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70元(原告陶新明已预交),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陶新明负担;剩余35元,依法退还原告陶新明。
代理
审判员 武惠军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何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