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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一终字第00512号

栾志强与张美丽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11
公开日期
2015-05-25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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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一终字第00512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张美丽,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

上诉人(一审原告):栾志强,住安徽省太和县。

委托代理人:梁超,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美丽因与被上诉人栾志强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4)太民一初字第03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美丽以对一审判决服判为由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美丽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美丽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张美丽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代 巍

审 判 员  许敏灵

代理

审判员  陶春之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严申申附:本裁定书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