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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围民初字第1464号

原告郎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11
公开日期
2015-06-09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郎某某,董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1464号原告郎某某。被告董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郎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郎某某于2015年5月11日以找不到被告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董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郎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郎某某承担。

审判员 崔 超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肖秀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