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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民初字第2192号

天津市瑞怡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高家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11
公开日期
2015-06-01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市瑞怡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高家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初字第2192号原告天津市瑞怡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团结环路45号。法定代表人宋雅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锁珍,该公司职员。被告高家富,男,1950年7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瑞怡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家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瑞怡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市瑞怡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范书静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高茜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