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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250号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5-11
公开日期
2015-05-27
所属地区
清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250号原告王某某,男,生于1987年2月13日,汉族,甘肃省清水县人,农民,住清水县。被告李某某,女,生于1989年3月16日,汉族,甘肃省清水县人,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5月11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员  马贵平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马 俊